作者:杨玉龙
“据估计,一些建筑工地的超龄农民工占一半以上。现在去哪里找年轻工人?在建筑工地上没有办法使用这么多“老人”。对于建筑工地上许多超龄农民工的现象,邹奎(化名)向《工人日报》记者感叹道,邹奎多年来一直是建筑承包商。近年来,不仅在建筑业,而且在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卫生、安全和家政行业,都有许多超龄农民工。
所谓的超龄农民工就是那些超过退休年龄的人。正如专家所说:“一些农民工没有‘退休年龄’的概念,因为他们从来没有享受过养老金,所以当他们太老而不能工作时,他们不会考虑该怎么办。只要他们能做到,他们就必须继续做下去。”没错。一些超龄的农民工外出工作,不是因为有人说他们不能闲着,而是因为他们不能闲着。除了存钱养老之外,他们主要被迫养家。有些人不仅要担心他们的养老问题,还要帮助他们的孩子“从小养”,这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
一方面,市场有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超龄农民工有劳动需求。这似乎是供求之间的合理平衡,但这种情况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保护超龄农民工的权益。据了解,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就业)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然而,对许多人来说,包括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无法申请退休和享受养恤金的超龄移徙工人来说,这一现实相当尴尬。
面对保护超龄农民工权益的问题,一些媒体指出,鉴于目前各地区缺乏统一的法规,确实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如果在国家一级颁布更具体的法律法规,雇主将能够更好地依法掌握就业标准,工人也将能够直接工作挣钱,劳动就业监督将更加有力,非法就业行为也能得到准确处理。
在这方面,江苏的做法值得肯定。据报道,2017年7月,江苏省仲裁委员会在征求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后,通过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其中规定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养老金待遇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存在就业争议。如果双方的就业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进行处理。
当然,法律保护一方面也应该为这些超龄农民工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就业渠道。例如,一些地方正在积极引导农民工“回家”和“在家找工作”;一些地区开展了消除贫困运动,在县、乡、镇设立了一些服务和公益岗位,一些老年农民工得到了优惠待遇。这些都值得称赞和参考。只有当家里有更多的工作机会时,超龄的农民工才能少一些离家出走。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速,未来超龄农民工可能会继续增长。这要求各级政府评估形势,未雨绸缪,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农民工摆脱养老困难。(杨玉龙)